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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拥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拥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权,提出反请求权。
二、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要求回避权——仲裁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四、当事人辩论权——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不到庭责任——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