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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国际 商事仲裁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