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集体决定。
在就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仲裁员回避的规定,但由本会秘书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