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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答辩及反请求

    一、通知答辩
            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秘书处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及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仅限被申请人为非自然人)。 
    二、答辩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二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身份证明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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