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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形式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为三人仲裁庭,三人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为独任仲裁庭。
    二、期限要求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均附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之日起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为二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均附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之日起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为十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
    三、仲裁庭及仲裁员的选择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定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选定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可以选定边裁和首席仲裁员。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如果仲裁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选择居住在仲裁地以外地区的仲裁员,应当承担该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四、仲裁庭的组成 
            依仲裁所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委员会必须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庭及仲裁员的选择,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代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否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定不一致或不选定由仲裁委指定,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五、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首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首次开庭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即替换仲裁员。替换的仲裁员被选定或者指定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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