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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手续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秘书处收到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开具收费通知,申请人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交纳仲裁费。
二、材料份数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成员和秘书处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个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秘书处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六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故材料至少需要五份,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组庭方式为独任庭,故材料一般只需三份。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变更请求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变更请求。
三、仲裁受理
申请人按通知交纳仲裁费后,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如果是现金交款,应将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交付秘书处,如果是转帐交款,应将银行出具的转帐凭证传真通知秘书处。秘书处收到款项后即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